新法废除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设和外资并购)需要前置审批的规定,省去了大部分繁杂的手续流程,现在只需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管理。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产业,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事先审批备案,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即可。
新外商法实施后,我们将不再看到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无需再分类参照之前的“外资三法”进行管理。现所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统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进行管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衔接,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上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国企业的高管再也不用害怕不会做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了!
此外,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股东结构方面: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国境内股东、合作方不包括中国境内自然人,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此次《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放开了之前的限制,中国自然人也可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五、新旧型企业交替方面:创设性的为企业预留了五年的过渡期。
新法规定五年过渡期内,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会强制其变更。但五年过渡期后未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供 稿 | 唐艺娟
排 版 | 关楚琪
核 稿 | 苏慧英